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9民初1720号
原告:献县中亿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投资人:***。
被告:九江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献县中亿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九江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献县中亿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中亿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2元,减半收取计16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常玉炼
审判员张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