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新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龙翔路和***B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新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1民终21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所提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