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3886号
原告:***,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广西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号环球时代1907号。
法定代表人:潘扬振。
原告***与被告广西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受理。2020年5月1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