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521民初137号
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分宜县钤山镇石芬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该公司业务经理,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分宜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山中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被告分宜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计1019元,由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