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521执保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分宜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分宜县昌山北路东侧(华厦星城)A2A栋店201。
法定代表人:黄震,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分宜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分宜县钤山中路67号分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楼。
法定代表人:黄志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寿林,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5211961********,住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塘下巷*栋*单元***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谢锋平,男,1961年9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5211961********,住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天工南大道*栋*单元***室。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华小兵,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章军勇,男,198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三位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益平,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分宜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宜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黄寿林、谢锋平与被申请人***、华小兵、章军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8)赣0521执保8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分宜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宜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黄寿林、谢锋平名下相关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分宜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宜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黄寿林、谢锋平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经准许被申请人***、华小兵、章军勇撤回本案的起诉,故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分宜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宜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黄寿林、谢锋平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华小兵、章军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子禄
人民陪审员 袁雪英
人民陪审员 宋力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简小强
书 记 员 林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