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3财保44号
申请人:赣州通力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龙岭工业园东区嘉兴工业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755895129C。
法定代表人:伍建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分宜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山中路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1599536715。
法定代表人:黄志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赣州通力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分宜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分宜广厦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28552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愿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通力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分宜广厦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2855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蒙在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