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广厦建设有限公司

分宜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益阳鱼形山和某某生度假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903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分宜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山中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益阳鱼形山和***生度假区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管委会办公楼B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新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分宜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鱼形山和***生度假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2019)湘0903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分宜广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分宜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鱼形山和***生度假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