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40号
申请人:***,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分宜县。
被申请人:袁菊芳,女,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分宜县。
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新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分宜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中100万元股权,并已递交保单提供担保。2022年1月10日,新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分宜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中100万元股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