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桂0103民初11434号
原告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新硅谷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72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韦伟杰
人民陪审员 康海桥
人民陪审员 顾和梅
书 记 员 杨中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