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9506号 原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景观路临18号阳光绿城1栋1**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8-2号东方园8栋7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550元,由本院向原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退回。 2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