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0102民初1230号
原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4队68号西牛皮科技园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889747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立彬,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4870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牛皮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控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3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牛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工集团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牛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工程款1304014.9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3586.28元(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1354014.9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起计至2022年7月13日(共18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计付得26023.41元;2.以1304014.93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4日起计至2022年10月31日(共11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计付得14742.61元;3.以1304014.93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12月5日(共35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得22820.26元,此后违约金每日按欠工程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C1221062020016-ZYFBHTDJ-202201-0002),约定被告将北投荷院(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防水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工程款结算按工程进度,分包方在每月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量后,一个月内承包方支付已经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工程款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7%,剩余的3%作为质保金,5年质保期满后无息退回。如提前退场,则退场后60天内完成工程量结算并支付已完成工程量97%的工程款,剩余3%作为质保金,5年内保质期满后无息退回。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按期完成工程量,上述工程双方于2022年1月7日办理完成竣工结算,双方已经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1395891.68元,被告于2022年7月13日仅已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工程款,尚欠工程款为1395891.68元×97%-50000元=1304014.93元。2022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承诺分期支付工程款,如逾期未付,被告愿意按所欠货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给原告。目前,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支付工程款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到期所欠的工程款1304014.93元及违约金,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建工集团控股公司辩称,一、根据分包合同第三部分的第12.1条第2款规定了分包方提供增值税发票期限。截至目前除已支付5万元工程款开具了发票外,其他工程款并没有提前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根据该规定被告有权拒付工程款;二、即便符合工程款支付条件,被告认为到期工程款应该按照结算金额的80%计取,即1116713.3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万元实际到期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应该为966713.344元;三、根据分包合同12.1.1的规定,实际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确认节点后15日起算,而原告在诉状中直接从2022年1月8日起算违约金,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且这个起算点还要求是先开具相应的发票,在被告财务收到原告的增值税发票审核通过之日起七天内支付,据此应在结算后的第22天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四、关于原告主张的第三部分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被告不予认可。首先还款承诺的主体并非被告,其次,还款承诺仅仅是被告第六分公司的单方承诺,并没有实际履行。被告对此也没有提出过任何意见,也没有在该还款承诺上确认同意付款周期和还款计划。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1日,原告西牛皮公司(分包方)与被告建工集团控股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C1221062020016-ZYFBHTDJ-202201-0002),主要约定:第一部分分包合同协议书一、分包工程概况1.总包工程名称:北投荷院(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2.分包工程名称:北投荷院(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防水专业分包工程。3.分包工程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天德路西侧。4.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按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单、指令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完成北投荷院(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高层区8#楼、11#楼、12#楼、13#楼、16#楼、17#楼、18#楼,别墅区47#楼、48#楼、49#楼、50#楼、53#楼、55#楼、56#楼、57#楼地下室底板防水工程:高层区8#楼、16#楼、17#楼、18#楼,别墅区49#楼、53#楼、56#楼地下室侧墙防水工程:56#楼样板间卫生间及屋面防水工程分部分项的全部内容。具体包括:地下室底板防水、地下室侧墙防水、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等施工内容组织相应的工序施工,提供材料检验检测样品及相关的质报资料、配合监理及业主单位对各工序的验收及确保验收合格。根据建筑类防水、涂料施工规范及承包方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完成保质期维修义务。5.承包方式:分包方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施工和包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式承包本工程任务。二、分包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2月6日,具体以建设单位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计划完工日期:2021年8月2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65天。工期天数已充分考虑了天气、行政行为等所有原因。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完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总价暂定为:1395891.68元。2.分包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承包。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1.2工程量计量周期:施工工程款结算按工程进度,分包方每月完成的合同范围内工程量后,一个月内承包方支付已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97%,剩余3%作为质保金,5年质保期满后无息退回。如提前退场,则退场后60天内完成工程量结算并支付已完成工程量97%的工程款,剩余3%作为质保金,5年质保期满后无息退回。12.1.1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分包方应得进度款按进度支付,工作面完成后开具实际完成工程量任务单。分包方应得进度款由承包方按经双方签署的合同签署付款节点计算和支付。每次开具任务单前,分包方必须对涉及的工作面进行自检,任务单开具后应有双方签字确认完成工程量。实际支付时间为确认节点后15日内,当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后分包方不得以承包方未足额支付作为克扣工人工资的理由。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合同金额、已支付金额、本次实际支付金额、累计支付金额等。12.1.2进度款审核和支付。(2)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自承包方通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3天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经承包方财务部门审核认可为准,否则承包方有权拒付工程款。(3)承包方完成支付的期限:自承包方财务收到分包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通过之日起7天内支付:因进度款支付发生争议,双方可采取协商等措施解决,但分包方不得以承包方未足额支付进度款为由停止施工,否则造成的包括工期延误在内的后果等均由分包方承担。(4)承包方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当期工程款及分包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13.1完工验收条件申请完工验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完成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义务。13.2完工验收程序分包方申请完工验收的程序:工程完工后,分包方向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13.3完工日期分包工程自完工验收合格至移交承包方的期间未能保持质量合格状态的,分包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修理及承担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所有损失。15.1结算申请分包方提交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承包方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准。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需要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承包方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准。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合同完成情况、结算资料情况、结算审批情况及付款情况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分包方原因造成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由分包方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15.2结算审核承包方完成结算申请单审核并签发完工付款证书的期限:按承包方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准。通用条款:“承包方在收到分包方提交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方认可分包方提交的结算申请单,并自承包方收到分包方提交的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完工付款证书。”不适用本合同。最终结算造价以发包人审定的价格为依据。承包方完成完工付款的期限:根据发包人工程款实际付款金额,在款项到达承包方且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日内支付分包方。通用条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应在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对分包方的完工付款。承包方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不适用本合同。15.3最终结清分包方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分包方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分包方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三份向承包方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关于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的特殊约定:双方最终结算时,分包方应提供债务已妥善处理完毕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承包方有权拒付工程结算尾款。承包方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承包方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准。通用条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应在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分包方颁发最终结清证书。承包方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方同意分包方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承包方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不适用。承包方完成最终支付的期限:按承包方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准。通用条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应在最终结清证书颁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承包方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不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所有需要承包方审核的材料,均应有承包方的书面意见审核资料,明示承包方意见。如:结算申请单等不得视为已签发、已确认、已审核……。16.3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金额和扣留方式:按承包方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准。22.7工程保证金:承包方在工程款支付的同时留取3%作为工程保证金,用于对分包方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考核,防水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分包方全面达到本合同要求后28日内无息返还分包方,否则承包方有权予以酌情扣罚。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案涉分包工程(预)结算单载明结算数额为1395891.68元,原、被告双方对该数额均无异议。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确认原告承建施工案涉防水工程存在提前退场情形。
2022年4月28日,西牛皮公司向建工集团控股公司送达《请款函》,主张西牛皮公司向建工集团控股公司承包的北投荷院(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防水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于2022年1月7日办理完竣工结算,双方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1395891.68元,截至2022年4月24日,建工集团控股公司尚欠西牛皮公司到期防水工程结算款(97%)1354014.93元,请建工集团控股公司在收到本函后7日内将上述欠款付清。
2022年7月13日,被告建工集团控股公司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50000元。
西牛皮公司委托广西***师事务所***律师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函字第PQL-20号《律师函》,自认建工集团控股公司向西牛皮公司支付了案涉工程款50000元,并主张尚欠到期防水工程结算款为1395891.68元×97%-50000元=1304014.93元。
2022年9月20日,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向西牛皮公司出具《还款承诺》,载明:“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我公司承建的北投荷院(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于2020年12月8日开工。贵公司于开工就进场施工,累计完成产值1395891.67元,已支付50000.00元,尚欠1345891.67元。由于项目资金困难无法一次偿还,项目计划分批次支付,具体支付计划如下:2022年10月支付20万元,2022年11月支付40万元,2022年12月支付40万元,2023年1月支付剩余工程款。超过约定时间未付款,按所欠货款每日万分之五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恪守履行。因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存在提前退场情形,且双方对原告已完成工程量的结算数额均无异议,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1.1.2条“如提前退场,则退场后60天内完成工程量结算并支付已完成工程量97%的工程款,剩余3%作为质保金,5年质保期满后无息退回。”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双方确认结算数额的97%。被告主张按双方结算数额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以原告未足额开具工程款发票为由抗辩履行付款义务,因开具发票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随义务,与支付工程款主要合同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因此被告关于开具发票的抗辩事由不能对抗原告的付款请求权。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后如存在原告未向被告履行开票义务情形,被告可另行向其主张权利。综上,现被告仅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50000元,被告应付工程款计算为1395891.68元×97%-50000元=1304014.93元,原告该项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出具案涉《还款承诺》的当事人并非被告方,该《还款承诺》亦无被告签章确认,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有权代表被告向原告作出该承诺事项,本院据此认定该《还款承诺》尚不足以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主张依据《还款承诺》计付违约金,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被告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案涉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未作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之规定,本院认定被告应付违约金计算为:1、以1354014.93元为基数,自双方结算次日即2022年1月8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共186天)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为25529.67元;2、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04014.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4014.93元;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截至2022年7月13日为25529.67元;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04014.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付)。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108元,由原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8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6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莉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 莹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