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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603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景观路临18号阳光绿城1栋1单元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其麟广西龙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半岛环岛东路旁江山半岛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2017)桂06民终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03268.28元;二、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000元给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逾期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5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本金137631.28元,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利息3095.23元,合计140726.5元,从2018年1月份起,每月15日前偿还23455元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847.5元、执行费1989.02元由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二、若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按时还款,则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民终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凌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