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9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凌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天地中心12幢1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7X518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培樟,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上诉人杭州凌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凌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8)浙0127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已告知杭州凌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杭州凌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凌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丹
审判员毕克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