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02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红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厦门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宜昌红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552号民事判决书、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552号民事判决书、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1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16512.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6911.5元、执行费22734元;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6157.85元、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