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02民初1248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禹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半洋村(台州市宏伟眼镜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进,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碧瑶,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海市禹创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