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91执恢13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凯旋门C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源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天坛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保国。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关于***申请执行***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强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执行案号(2019)豫0191执15923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再审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豫01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91执恢13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永鸿
审判员***审判员***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