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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4民初2450号
原告:***,女,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腾,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333号1幢三层351室。
法定代表人:吴成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旸,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雷,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杭州泰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虔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葛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