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2307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泰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30928257F),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333号1幢三层35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泰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后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