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8742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上海开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润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林洋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杨维新。
被告:江苏南润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林洋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杨维新。
被告:启东腾飞建设工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顾卫锋。
原告***与被告江苏南润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南润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启东腾飞建设工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9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38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志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