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润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南润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启东腾飞建设工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1738号之一
原告:江苏南润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林洋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杨维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娜,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腾飞建设工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林洋路500号7楼。
法定代表人:顾卫锋,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陆斌,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恒,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江苏南润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林洋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杨维新,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南润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腾飞建设工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南润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润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163元,依法减半收取16858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南润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孟园园
人民陪审员  樊荣华
人民陪审员  浦安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广楠
书 记 员  黄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