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民特61号
申请人:韶关市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西侧韶关市亿兆商贸有限公司内A幢员工楼首层106室(自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均,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申请人韶关市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劳人仲案字〔2022〕23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查,鸿翔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并于2022年9月9日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鸿翔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鸿翔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申请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韶关市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危 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恬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