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03执20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西侧韶关市亿兆商贸有限公司内**员工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现于韶关监狱服刑。 关于本院执行***、韶关市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责令退赔一案,执行依据:(2021)粤020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退赔***6272元;退赔韶关市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8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退赔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并已向本院提交财产申报表,反映其暂无能力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账户资金2000元,该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1820元、韶关市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80元。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