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聚众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江县悦强钢材经营部、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26民初521号 原告:三江县悦强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斗江镇斗江社区大兰坪果场旁,统-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MA5M5N0226。 经营者:***,该经营部负责人。 被告:***,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融安县。 被告:广西聚众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侗乡大道22号3栋第5层,现办公地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雅柳路23号,统-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MA5NEHA3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江县悦强钢材经营部与被告***、广西聚众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22年5月24日,原告三江县悦强钢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江县悦强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2元,减半收取17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三江县悦强钢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