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威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087号 申请人:江苏威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工业集中区文东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5500815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菲路60号院2号楼5层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9474657H。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威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威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江苏威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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