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4709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金斗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70525746D。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菲路60号院2号楼5层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9474657H。
法定代表人:**彬,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2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泰市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