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867号之五
申请人:宁津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宁津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10xxxxx0518_1存款47268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