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津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867号之五 申请人:宁津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宁津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10xxxxx0518_1存款47268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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