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津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民初1256号 原告:宁津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太合雅苑小区1号楼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菲路60号院2号楼5层510。 法定代表人:**彬,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住宁津县。 原告宁津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宁津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宁津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诉讼,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津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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