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民初1256号
原告:宁津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太合雅苑小区1号楼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菲路60号院2号楼5层510。
法定代表人:**彬,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住宁津县。
原告宁津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宁津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宁津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诉讼,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津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