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473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展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88号1单元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贞,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美林伯格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通泰路交叉口北侧卸风大厦4层A2。
法定代表人:王领会,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炎,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瑞芳,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齐蒙,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徐萌,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温会营,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马海立,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王琳,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金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中心9号楼6层6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和鑫,副总经理。
关于郑州展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美林伯格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炎、张瑞芳、齐蒙、徐萌、温会营、马海立、王琳、***、原审被告河南金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豫01民终6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1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20年10月1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等信息。
三、2020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四、2020年10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五、2020年10月19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且告知了其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长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