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河南金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602民初2255号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地址:周口支川汇区中州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5499025R。
法定代表人:*应中,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松柏,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金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6层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41010500315510Z。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与濮水路交叉口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41090200176280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南燕凤路西B座1单元6层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9941010501769670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申请人:***、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诉被告河南金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5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5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