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财保1730号
申请人郑州展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88号1单元11号,注册号:41010300000403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金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6层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2267189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美林伯格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河南季仕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通泰路交叉口北侧卸风大厦4层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6844197G。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88********。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9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徐萌,女,1988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3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齐蒙,女,汉族,1980年5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
申请人郑州展源商贸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金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美林伯格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徐萌、**、***、齐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美林伯格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徐萌、**、***、齐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