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6层6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上诉人河南金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4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南金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约定过管辖地,而上诉人注册地为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6层,实际住所地为郑州市××××东北角雄鹰商务南楼4层,本案应由上诉人实际办公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系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河南省××辖区,故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翁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