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金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85民初444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河南金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雄鹰商务南楼4层,注册号:41010500020483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马海立,男,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金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马海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太平
人民陪审员孙宏宾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安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