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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民终17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974年7月26日,城镇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爱军,农民。现下落不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山海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丛侃,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爱军、山东山海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葛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148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欣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