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9184号
原告:***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滨海工业区(松下镇首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10322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120717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加垚,重庆佰锐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7.3元,减半收取343.65元,由原告***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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