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1812号
原告:***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滨海工业区(松下镇首祉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材国际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4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材国际装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