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射洪执字第72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滨海工业区(松下镇首祉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执行人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瞿河乡金龟寺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长平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欠款20万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执字第7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