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9执45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滨海工业区(松下镇首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10322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120717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109民初5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55000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一年,期满前30***请续冻结);于2023年8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查封,车辆无法处置);于2023年8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XXXX号X-X【渝(2019)两江新区不动产权第0002XXXXX号】、重庆市北碚区XXXXXX号X-X【渝(2019)两江新区不动产权第0002XXXXX号】、重庆市北碚区XXXX号X-X【渝(2019)两江新区不动产权第0002XXXXX号】房屋共计三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查封,上述房屋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本院通过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完毕,因此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到位标的为157225元(含执行费2225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09执45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限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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