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3830号
原告:广东九为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赤峰宏基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南皇家帝苑商业写字楼A-C段010316、A-C段01031、A-C段0103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六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原告广东九为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宏基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2024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九为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广东九为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