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0114民初160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沈阳市于洪区。
。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男,汉族,河南省鹿邑县太清宫镇。
。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
。
法定代表人:孙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在庭审后达成和解,原告在2026年7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7元,保全费4657元,均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