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502民初904号 原告:**,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宁夏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684224661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中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同年7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4元,减半收取计4132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