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恒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03民初705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现住肇庆市新区。
被告:***,男,汉族,1995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
被告:广东恒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号君安峰景湾花苑*幢第41、42卡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加玲诉被告***、广东恒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以被告***、广东恒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