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223民初64号
原告:广宁县协成皮革厂,住广宁县石涧镇横迳村委会白石村(原陶瓷二厂生活区)。
投资人:招福洪,男,1940年6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一路38号君安峰景湾花苑F幢41、42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宁县协成皮革厂诉被告广东恒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宁县协成皮革厂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恒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宁县协成皮革厂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迅速返还预付工程款70000元给原告,并从2018年9月1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款项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广东南北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老板相熟,该老板称与被告一起共同承接原告的电力施工工程,合同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于是原被告双方在2018年4月18日签订了一份《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被告为原告在原有××线#××安装隔离刀闸××组;(2)将原变压器台架变压器S7-100更换为S11-M-250/10,安装户外低配电箱一台(一体);(3)新组地网一组。具体施工内容以工程施工蓝图为准。工程工期为60天(按工程款70000元汇入乙方账号及完成施工设计图纸并通过上级部门图审等具备开工条件为计算日)。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工程总款为140000元,签本合同三个工作日内给付工程款的50%即70000元。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给付30%即42000元,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送电后给付20%余款即28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口头约定第一期付款时间推迟到六月上旬,2018年6月7日,原告依约把第一期工程款汇入被告指定的账号,被告收款至今已近半年,却无任何的行动,甚至连施工图纸都没有设计,更不要说施工了,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方的经手人***和南北公司的老板,他们大多数都是不接听电话,有时接听了也只是敷衍了事。原告追来追去,被告就是不为原告设计、施工,被告收钱不做事,没有一点契约精神,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极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视被告解决该纠纷的态度如何,保留追究被告造成原告其他经济损失的权利。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广东恒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了一份《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厂增容工程委托被告进行配电设计及施工。工程内容:(1)、被告为原告在原有××线#××安装隔离刀闸××组;(2)将原变压器台架变压器S7-100更换为S11-M-250/10,安装户外低配电箱一台(一体);(3)、新组地网一组。具体施工内容以工程施工蓝图为准。付款方式: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40000元,签订本合同三个工作日内给付工程款的50%即70000元。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给付30%即42000元,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送电后给付20%余款即28000元。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为60天(按工程款70000元汇入乙方账号及完成施工设计图纸并通过上级部门图审等具备开工条件为计算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6月7日支付70000元给被告,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设计施工图纸及为原告完成工程。
上述事实有《电力工程施工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厂增容工程委托被告进行配电设计及施工,有《电力工程施工合同》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依合同约定支付了70000元给被告,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设计图纸及完成工程。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从2018年9月1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的请求,因被告占用了原告的资金,原告请求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被告放弃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恒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70000元给原告广宁县协成皮革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为775元,由被告广东恒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宁县协成皮革厂预交的受理费7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