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2民初13633号
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朝阳广场T4栋1500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销售经理。
被告:湖南同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建设街建设鑫苑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同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