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庆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全案号:(2021)粤1972执保5154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6595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申请人:何甘儒戈,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申请人:吴绍强,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人:卢永成,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人:李逸初,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泽铭,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郁坤,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庆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新市街10巷13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14913419Y。
法定代表人:袁庆琴。
被申请人:***,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甘儒戈、吴绍强、卢永成、李逸初与被申请人广东庆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8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1)粤1972民初16595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价值621989.16元的财产,并予以实施。2021年8月2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庆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21989.1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美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