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庆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6595号
申请人:***,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申请人:何甘儒戈,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申请人:吴绍强,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人:卢永成,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人:李逸初,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上述六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泽铭,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六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郁坤,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庆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新市街10巷13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14913419Y。
法定代表人:袁庆琴。
被申请人:***,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人***、***、何甘儒戈、吴绍强、卢永成、李逸初与被申请人广东庆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21989.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预交了保全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相应数额的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庆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1989.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美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