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庆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6595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原告:何甘儒戈,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原告:吴绍强,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卢永成,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李逸初,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泽铭,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郁坤,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庆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新市街10巷13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14913419Y。
法定代表人:袁庆琴。
被告:许凤燕,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何甘儒戈、吴绍强、卢永成、李逸初诉被告广东庆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何甘儒戈、吴绍强、卢永成、李逸初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甘儒戈、吴绍强、卢永成、李逸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甘儒戈、吴绍强、卢永成、李逸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0元,保全费3630元,共计8640元,原告***、***、何甘儒戈、吴绍强、卢永成、李逸初已预交,由原告***、***、何甘儒戈、吴绍强、卢永成、李逸初负担。
审判员  梁美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