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2民初3116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996294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阳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环城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1975203089。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阳春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城东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765727295W。
法定代表人:钟毅。
被告:广东庆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新市街10巷**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4913419Y。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阳春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庆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80元,保全费4,200元,合计9,780元,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