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2071民初9669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广东庆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新市街10巷13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4913419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庆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4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