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5226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庆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新市街10巷13号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庆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