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庆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庆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5222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庆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新市街10巷13号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庆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